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2日,曾某从自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向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转入了5万元。当天下午,曾某即向重庆公安局南岸区别局南坪派出所报案,并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锁定李某的该账户5万元。经南坪派出所协调,李某向曾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曾某现金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该款定于2016年9月1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后李某未按期限约定返还曾某5万元,曾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李某返还。
裁判结果
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不当得利是指因别人没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曾某因失误,将我们的款项转给李某,李某获得该款没法律依据,并使曾某利益受损,曾某有权请求李某予以返还,故对曾某需要李某返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汇款时不小心输错收款账户,将款项误转给无关的第三人,付款人可依不当得利向第三人倡导返还的典型案例。依据《中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概念务人为或者不为肯定行为的权利。”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别人没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当行为人误将资金转入无关的第三人时,第三人即获得不当利益,行为人有权需要无关第三人返还不当利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