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注意的地方
1、协议已渐渐成为大家离婚最佳选择方法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在《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后到婚姻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法。《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时,发给离婚证”2003年十月1日起实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察并询问有关状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置建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可见新条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民事权利的尊重,简化了协议离婚的程序、提升了效率、减少了本钱,这种合理自由的方法主张了好和好散的观念,缓解了仇视和敌对,从而使协议离婚成为一项与诉讼离婚并行的要紧法律规范。
2、协议离婚的程序和要件
协议离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察、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离婚是一项要紧的身份行为,当事人双方需要亲自申请,不能委托其他人代理。中国大陆居民男女双方需要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大陆居民办理离婚时应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结婚證。雙方當事人一同簽名的離婚協证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等平等協商一致的意見。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国人于中国大陆居民自願離婚的,雙方一同到中国大陆居民所在地办理。港澳台居民還应當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證。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履行证件。
2、审察: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察,查明双方是不是确系自愿,是不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置建议,审察双方协议内容是不是合法,需要强调的是“感情确系破裂”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审察的要件。
3、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察,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从获得离婚证起夫妻关系解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法通则》之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1、主体要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需要具备合法的配偶身份,也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2、双方自愿离婚。即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受别人或他们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意思表示无效。3、对子女抚育、财产及债务处置达成一致建议。对子女姓氏是不是改变,不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抚育费的支付及探望都需要有益于子女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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